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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小包专线简易通关流程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4-09-05

一、快递业与报关业
  ﹝一﹞ 进口快递货物分成四类,X1(进口快递文件)、X2﹝进口低价免税快递货物,完税价格新台币二千元以下﹞,X3﹝进口低价应税快递货物,完税价格新台币二千零一元至五万元﹞、X4﹝高价进口快递货物,完税价格超过新台币五万元﹞,前三者得採取简易申报,后者须採一般正式报单申报,传输方式须以EDI格式传输,以达到存证之目的。
  ﹝二﹞ 採一般正式报单申报者,不得将数个收货人之进口货物合併申报,亦即一个收货人,申报一份报单。
  ﹝三﹞ 下列进口货物不得以简易申报单申报:
  1、不符合「空运快递货物通关办法」第六条规定之条件者。
  2、涉及输入规定之货品。
  3、需申请冲退税、保税用之报单副本者。
  4、复运进、出口案件需调阅原出、进口报单者。
  5、依关税法、相关法规及税则增注规定减免税者。
  6、属进口报单类别「G1」适用范围以外者。
  7、属财政部公告实施特别防卫措施者。
  ﹝四﹞ 快递业者于货物进口通关扫描前,必须于进口货物上加贴条码,以供货栈业者扫描通关方式﹝简易申报只有C1或C3,无C2﹞。
  ﹝五﹞ 有关进口快递简易申报单(简5135)电子资料交换讯息建置指引,请依据财政部关务署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台总局徵字第 ** 一0三一二0号函附件办理。
  ﹝六﹞ 简易申报单编号与一般空运进口报单编码原则相同,惟报单类别增列代码X1、X2,X3。同一主号下,同类别货物,可数分号申报于同一简易申报单内。
  ﹝七﹞ 併袋货物通关作业应注意事项:
  1、以数分号併袋通关之进口快递货物仍应保留原以“每一分号”为单位通关之功能。
  2、每一袋货物限以一份报单申报,报单号码后五位即为袋号﹝实际袋号为报关箱号+报单号码后五码,并由货栈业者设定记帐号码,以避免快递业者间重号﹞。
  3、快递业者应製作袋号条码黏贴于袋上,供仓储业者刷码进仓,袋号条码格式为 XX999 共5位(XX代表二位文数字,999代表三位数字)。
  4、申报时于每一份报单第一笔分号之“本分提单其他申报事项”栏 之第一栏申报本袋共有几个分号(HAWB),其格式为 HAWNUM=99。
  ﹝八﹞ 进口快递货物以每一收货人每一提单分号为申报单位,无分号者,以主号为申报单位。
  ﹝九﹞ 进口快递业者透过T/V传送进口简易申报单讯息(简5135)至海关,经逻辑检查后,如有不受理报关原因(不受理报关原因项目请参阅通关作业及统计代码),海关以「不受理报关原因通知」(简5106)讯息通知快递业者,快递业者应补正后重新传输。併袋货物,如有错单,整份报单列为错单。以分号单件通关者,则只以该分号列为错单。
  ﹝十﹞ 进口快递货物採正式报单申报者,其税款缴纳方式系採先放后税方式﹝可再配合EDI线上扣缴方式,以简化纳税手续﹞办理,简易申报则一律採取﹝预缴税费保证金线上扣缴方式﹞办理。
  ﹝十一﹞ X1、X2、X3採无纸化作业,必要时﹝例如申报不符或涉及缉案﹞,再列印简易申报单处理。
  ﹝十二﹞ 电脑当机时,业者应列印整份简易申报单以供海关人工处理。
  ﹝十三﹞ 进口低价应税快递货物(X3)及高价快递货物(X4)应申报收货人名称、地址、营利事业统一编号,未申报营利事业统一编号者或收货人非属依营业税法第四章第一节规定计算税额之营业人,应依规定缴纳营业税。
  ﹝十四﹞ 简易申报X1、X2得省略填报之项目如下;
  1、X1(进口快递文件):得省略填报寄件人名称、地址、收货人名称、地址、生产国别、货物价值、CCC号列、税率、统一编号。
  2、X2(进口低价快递货物):得省略填报CCC号列、税率、统一编号。
  ﹝十五﹞ 进口货物简易申报单验货作业
  1、C3应验货物经送至查验区验货檯后,报关业陪验人员应请现场值檯验货关员查验,其开箱及恢复包装均应由报关业陪验人员办理,验毕放行之货物由货栈业者搬至输送带上直接放行出仓或移至待放区待放。
  2、若查验不符,关员认定成立缉案时,应列印简易申报单,由海关处理后续作业。
  3、 若属符合X1、X2、X3条件,但申报资料内容有误时,关员得于电脑萤幕画面上更正后放行。
  4、 若属不符合X1、X2、X3条件,且未涉及缉案者,由快递业者改採相关类别报单或正式报单重新申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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